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訴願決定書查詢結果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4705934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4 條
系統經營者得利用其系統經營電信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但依電信法規須 經特許或許可始得經營者,應依規定取得特許或許可執照。 系統經營者經營電信業務,應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辦理。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