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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39 條
系統經營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使用插播式字幕:
一、天然災害、緊急事故訊息之播送。
二、公共服務資訊之播送。
三、頻道異動之通知。
四、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前項插播式字幕之具體使用原則、方式、公共服務資訊之範圍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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