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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38 條
系統經營者自行設立購物頻道,應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取得衛星頻道節
目供應事業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執照。
系統經營者於其系統播送之購物頻道數量限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系統經營者,對於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訂戶,於其系統
播送之購物頻道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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