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47019人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
第 24 條
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
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
前項全國總訂戶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系統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三個
月訂戶數。
本法所稱關係企業,依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認定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