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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9 條
主管機關應尊重文化資產所有人之權益,並提供其專業諮詢。
前項文化資產所有人對於其財產被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之行政處分不
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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