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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85 條
自然紀念物禁止採摘、砍伐、挖掘或以其他方式破壞,並應維護其生態環 境。但原住民族為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及研究機構為研究、陳列或國際交 換等特殊需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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