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3633873人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83 條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管理不當致有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之處理,準用第
二十八條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