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5197211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5 條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 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