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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5 條
私有國寶、重要古物所有權移轉前,應事先通知中央主管機關;除繼承者
外,公立文物保管機關(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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