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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3 條
中華民國境內之國寶、重要古物,不得運出國外。但因戰爭、必要修復、
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經中央主
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與核准程序、辦理保險、移運、保管、運出、運回期限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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