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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7 條
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 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 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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