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288564人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7 條
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應即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取必要
維護措施。
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進行中,發見疑似考古遺址時,應即停止工程或
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除前項措施
外,主管機關應即進行調查,並送審議會審議,以採取相關措施,完成審
議程序前,開發單位不得復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