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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52 條
外國人不得在我國國土範圍內調查及發掘考古遺址。但與國內學術或專業
機構合作,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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