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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3 條
古蹟之管理維護,指下列事項:
一、日常保養及定期維修。
二、使用或再利用經營管理。
三、防盜、防災、保險。
四、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
五、其他管理維護事項。
古蹟於指定後,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報主管
機關備查。
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主管機關應主
動協助擬定。
第一項管理維護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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