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67810人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 條
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