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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3 條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所涉以下事項,其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
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一、調查、研究、指定、登錄、廢止、變更、管理、維護、修復、再利用
    及其他本法規定之事項。
二、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但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
    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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