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666614人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05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職務犯第一百零三條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自然人亦科以同條所定之罰金。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訴願決定書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