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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公發布)
第 8 條
初任教師,其薪級之起敘規定如下:
一、中小學教師以學歷起敘;其起敘基準依附表二規定。
二、大專教師以所聘等級本薪最低薪級起敘。但講師及助理教授具博士學
    位者,得自三三○薪點起敘。
前項第二款大專教師具有較高等級教師聘任資格,而以較低等級教師聘任
者,得比照較高等級教師本薪最低薪級起敘。
相關圖表: 附表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薪級起敘基準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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