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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公發布)
第 6 條
教師之薪給以月計之,並應按月給付,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並自實際離
職之日停支。
前項薪給之支給,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
發金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薪給按
全月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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