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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待遇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0 日 公發布)
第 12 條
公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規定辦理。
公立大專教師服務滿一學年,由學校按學年度評定其教學、研究、輔導、
服務等成績,並得依評定結果晉本薪(年功薪)一級,至所聘職務等級最
高年功薪為限。
私立中小學教師薪級之晉級,除考核年度、晉級方式比照公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外,由各校定之;私立大專教師薪級之
晉級,由各校比照前項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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