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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27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校園性別事件過程中,得視情況就相關事項、處理方
式及原則予以說明,並得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
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
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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