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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
第 24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於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期間,應採取必要之處置,以保 障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且不得運用不對等之權力與地位,對被害人 有足以影響其受教權、工作權或申請調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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