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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6 條
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
導之三級輔導。
前項所定三級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
    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
    相關措施。
二、介入性輔導: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
    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
    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
    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
    輔導。
三、處遇性輔導: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
    大違規行為,或有其他須持續輔導之需求者,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
    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
    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有緊急個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
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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