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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5-1 條
學生之輔導,應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為原則,其決定涉及不同主體
之權利衝突時,應優先考量兒童及少年權利之保障,並採取符合兒童及少
年最佳利益之解釋。
輔導學生之過程,應特別關注兒童及少年表達意見、身心健康、受教育及
其他相關權利,並應關注兒童及少年之身分認同、家庭維繫、受照顧、保
護與安全及其他相關需求。
具有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對未成年學生執行輔導諮商業務時,經
該學生同意,並由學校召開個案會議評估該學生有輔導諮商需求,為符合
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得不受心理師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限制,在未經法定
代理人同意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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