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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7 條
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負保密義
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項人員並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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