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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3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依課程綱要安排輔導相關課程或班級輔導活動,並由
各該學科專任教師或輔導教師擔任授課。
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教學時數
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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