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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至少每七人擇一人
擔任督導人員。但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總數未滿七人者,應擇一人擔任督
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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