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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生輔導法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修正)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每二十班增置一
    人。
二、國民中學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上者,每十二班增置
    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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