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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55 條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者, 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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