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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45 條
教保服務機構各項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專帳處理;其收支應有合
法憑證,並依規定年限保存。
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會計帳簿與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法人附設教保服務機構之財務應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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