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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38 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教保服務機構提供之教保服務方式及內容有異議時,得請 求教保服務機構提出說明,教保服務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視需要 修正或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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