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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第 24 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
、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
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
    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
    、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
    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四、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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