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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
第 49 條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應由各學校公開選用;其選用規定,由學校訂定,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相關採購方式,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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