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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7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
    分別規劃。
二、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師資培育內容及各類科名額,應報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得依教學需要合併規劃為中小學校師資類科
。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符合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及
原住民族教育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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