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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教師資格考試,應設教師資格考試審議會,其成員應有
至少一位原住民族教育專業之學者專家。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
(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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