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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修正)
第 24 條
大學得依其發展特色規劃課程,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應
定期檢討或修正。
各校召開課程規劃會議時,應有學生代表參與相關議案之討論;其討論之
課程修正案有影響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所定畢業應修學分數及學分之計
算者,應公告學生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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