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28562人
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8 條
大學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負校務發展之責,對外代表大學;並得置副
校長,襄助校長推動校務,由校長聘任之,其人數、聘期及資格,由各大
學組織規程定之。
校長之資格,依有關法律之規定,並得由外國人擔任之,不受國籍法、私
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之限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