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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38 條
大學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
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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