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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21 條
大學應建立教師評鑑制度,對於教師之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進行
評鑑,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
前項評鑑方法、程序及具體措施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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