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68088442人
法規名稱: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0 條
新設立之大學校長,國立者,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直接選聘;其餘公立
者,由該主管政府遴選二人至三人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小組擇聘之。私立
者,由董事會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前項遴選小組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