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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3 條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
尊重人性價值,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我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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