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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育基本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第 15 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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