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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教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修正)
第 9 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案件時,應分別適用或準
用行政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及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
宗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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