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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81 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創辦人、董事、監察人、清算人、校長、職員及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並不得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其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當利益。
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檢察官、學校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請
求法院命前項人員返還其不正當利益予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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