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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78 條
私立學校違反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擅自招生者,除學生學籍不予承認外
,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由學校主管機關處學校法人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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