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8324484人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70 條
私立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法人應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後停辦
:
一、辦學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
二、經學校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限期命其為適法之處置,或整頓改善,屆
    期未處置、改善,或處置、改善無效果。
前項情形,學校法人未自行申請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停辦者,學校主管機關
於必要時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得命其停辦。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