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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55 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辦理不善、違反本法或有關教育法規,經學校主管
機關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經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後,視其情節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之獎勵、補助。
二、停止所設私立學校部分或全部班級之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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