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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31 條
董事會議應依捐助章程規定召開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人主管機關得依二人以上現任董事之申請或依職權
,指定董事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會議連續兩學期未經召集。
二、董事長未能推選產生,或董事長經選出後因故出缺,致不能召集董事
    會議。
三、董事會議未能依章程規定召集,致學校法人運作產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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