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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8 條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依本法有關規定
解職或解聘時,喪失其當然董事資格;創辦人為法人者,於解散時,喪失
其當然董事資格;所遺董事名額均應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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