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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4 條
創辦人應於法人主管機關核定第一屆董事後三個月內,將籌設學校法人之
一切事項移交第一屆董事,並將捐助之所有財產移轉為學校法人所有。
違反第十二條、前條第一項及前項所定期限,經法人主管機關限期辦理,
屆期未辦理完成者,廢止其許可;其已完成法人設立登記者,並通知該管
法院撤銷其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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