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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3 條
學校法人應於第一屆董事長產生後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相關資料,報
法人主管機關核轉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為財團法人設立登記。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於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改選、補選及其他登記
事項有變更時,應報法人主管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學校法人設立登記後,其不動產及重要財產有增減者,應於學年度終了後
五個月內,檢具財產變更清冊及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報法人主管機關核
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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